根據2012年4月14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該條文沒有對產檢次數進行限制,即隻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計算,職場孕
時間:2024-03-24  |  閱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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