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已落下帷幕的黃奕離婚案,近日因探視權再生爭端。黃毅清以其所謂對女兒的“探視權”為由,開始在網絡上持續性發表侮辱、誹謗黃奕的言論。那麼,這探視權,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我國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在將子女的監護權判給一方後,法律賦予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是其作為父母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是不能剝奪的。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則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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