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2024-03-23  阅读 13  评论 0

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當夫妻間的關系無法維持時,人們常采用離婚的途徑來解除夫妻關系。法律上的離婚由於方式的差異而分為兩種不同類型: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自願離婚;訴訟離婚即起訴離婚,且情況相對比較復雜,辦理的流程也相對繁瑣。那麼,起訴離婚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

一、辦理離婚手續的材料:

l、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2、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的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二、起訴離婚的特點:

1.夫妻雙方離婚非自願;

2.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3.由人民法院介入,並起到調節作用。

三、辦理起訴離婚流程:

1.聘請專業律師,代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證據。提出離婚的訴訟方需提交以下三方面的相關材料: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註意事項: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法院才會予以受理: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有被告且明確;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審理

1)人民法院會審查收到的離婚訴訟,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天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天內將訴訟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在收到訴訟副本的15天內應提出答辯狀;

3)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3.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節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個結果:

1)經調解協議離婚:如果當事人經調解不願和好但都同意離婚,那麼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2)經調解和好:當事人經法院調解使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4、判決。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 子女撫養問題、如何分割財產以及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會對雙方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若當庭宣判,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若定期宣判,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若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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