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後再婚是一個很正常的事情,都是為瞭追求幸福。但是在離異之前很可能已經育有一個子女,重組傢庭之後如果還想再要一個孩子還可以嗎?一方有孩後再婚國傢有相關的生育政策嗎?那麼我們下面就來詳細介紹一下吧。
其實對於再婚傢庭的生育二胎新政策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存在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情況。為避免地方性立法的不平等,需要在更高位階的立法上盡可能統一標準。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 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 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傢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傢庭隻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隻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隻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隻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九)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臺居民,隻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也就是說符合上面九個條件中任意一條的,就可以在再婚後生育子女。所以如果重組傢庭中隻有一方有孩子的話,一般是可以再要一個孩子的,當然,每個地方的政策都有所不同,所以具體的情況還是要咨詢一下相關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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