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如果要離婚要考慮的問題有很多,比如財產分割,戶口遷移,特別是對於育有子女的夫妻來說,孩子的離婚後撫養也是一個大問題。一般孩子歸一方撫養,而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以及擁有探視權,那麼離婚後關於孩子探視權是怎樣的呢?
法律上對探視權的規定
1、首先我們可以明確的一點就是探視權是一項立法權利。這種權利是父母在親子關系上享有親權的體現。就算是離婚也無法剝脫親權的哦。除非當事人在離婚或者是變更撫養關系的時候放棄這項權利,否則的話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都是同時成立的。而且這種權利是不需要確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協調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時間。
2、然後就是探視權的行使問題。由於探視權的行使,是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那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的。所以修訂後的《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是由當事人協議的;如果協議不能成立的話,則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確定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上,有瞭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形式,但是會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3、根據上面說的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可以知道,探視權的行使首先是當事人協議優先,協議的內容一般是包含瞭探望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等問題。之所以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是因為當事人方對自己以及子女的實際狀況更加的瞭解。
如果一方不讓探視怎麼辦
1、這時候就要運用法律來捍衛自己權利。我國的《婚姻法》有規定:對於拒絕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相關的個人以及單位也要協助執行。
2、有一點需要註意的就是,這裡所說的強制執行的對象,隻是拒絕履行協助責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為大部分的探望權糾紛案件都涉及瞭人身問題,所以萬一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傷害。
3、如果離婚以後,子女已經年滿10歲,那麼他們對於是否進行探望,已經具備瞭獨立思考的能力瞭,所以人民法院會征求子女的意見,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強制執行探望權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因為離婚後,孩子一般隻歸一方撫養,所以另一方雖然已經離婚但是仍有親情的牽絆。因此,法律上也規定瞭另一方享有探視權。在行使該權利的時候先可以當事人協商,最好簽好協議。如果有一方不讓探視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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