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有一個不成文的傳統,就是結婚後女方戶口一般都會轉到男方戶口裡。然而人間有四季,人生有悲喜。不是每一對夫妻都能攜手到白頭,當愛已成往事,離婚就成為唯一的選擇。於是,離婚後女方戶口怎麼遷回娘傢,便成為大傢所關心之事。
離婚後戶口遷移手續如下:
1.開具遷出證明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需由女方本人或戶主前往本戶口轄區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2.辦理遷入手續
到達遷入地後,城市在3日內,農村在10日內,由女方本人或戶主持遷移證,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所需材料:女方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娘傢人持自己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到娘傢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戶籍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準遷證》。然後回現戶口所在地下戶口,換成《遷移證》,然後即可回娘傢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落戶口。
3.各地政策差異
我國各省市區對戶口遷移手續均有更加具體的細則規定,或因地域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先在遷出遷入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咨詢。
假如因各種原因,離婚後女方戶口一時未能遷回娘傢,也不需要著急。按照我國現行《戶籍管理條例》及《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後,女方戶口除瞭遷出,還可以另立門戶,各自辦一個新戶口本;或者不遷出,繼續留在男方戶口,戶口本內加蓋“離婚”公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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