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人都守著隻剩下自己的圍城卻不願意走出來,既然生活的不幸福選擇離婚才是重生。離婚最可憐的就是孩子瞭,為瞭孩子今後能夠和正常人傢的孩子一樣,撫養權問題上也要考慮的更清楚,誰更有能力帶給孩子幸福。那麼,如果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呢?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於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願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願帶孩子的意願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傢,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那麼如果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建議在離婚前雙方先協商解決,誰更有能力撫養孩子,這裡所說的能力不僅是指經濟方面,還有受教育程度、陪伴時間等等。如果雙方都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還是等待法院的宣判吧,隻有法院才能給大傢一個滿意公平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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