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1、一方為獨生子女,隻有一個孩子的;
2、隻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3、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隻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隻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
4、男方無兄弟且隻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隻有一個女孩的;
5、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隻有一個女孩的;
6、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隻有一個女孩的。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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