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女職工產假工資規定

 2024-03-24  阅读 15  评论 0

  據小編問瞭公司人事才知道: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已參加瞭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那麼就有人關心起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什麼瞭。

  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該年度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產假期間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女職工應當得到的生育保險其他待遇,也應當由單位承擔。

  女職工產假的假期:

  2013年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以下情況執行:

  1.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八十三天。

  2.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98天產假: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難產(剖宮產以及產程中使用吸宮器、產鉗等非正常順產的平產手術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基本產假情況就是這樣,但是如果難產可以增加天數也是需要醫院出具難產證明的,一般情況下是醫院醫生會根據實際情況,在產婦的出院通知單上直接表明生產情況是否屬於難產,或者直接寫出“建議休難產假”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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