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以按計劃安排:
1、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2、經市(地)級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瞭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申請生育的;
4、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5、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隻生育一個女孩的;
6、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
7、夫妻一方系非遺傳性殘疾或者因公致殘失去勞動能力,隻生育一個女孩的;
8、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隻生育一個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隻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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