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並沒有統一規定產檢假的次數和天數。國傢隻是在2012年4月14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因此國傢並沒有統一規定產檢假的次數和天數,但根據這條實踐中認為隻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產檢假是按醫囑來進行,隻要是醫生認為有必須檢查那就必須檢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關的便利條件。所以你可以持你在醫院建檔的卡拿去請假,那上邊會註明你下次產假的日期。
版權聲明:底部版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