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糖尿病高危因素的孕婦:
如有糖尿病傢族史、體重指數大於24、有高血壓史、前次妊娠有妊娠糖尿病史、巨大兒分娩等孕婦應在懷孕20周左右進行糖篩檢查,在孕30-32周可重復篩查一次。
身體健康的孕婦:
應在懷孕24-28周進行糖篩檢查。因為在這一時段正值胎兒快速生長期,孕婦胎盤分泌功能越來越旺盛,機體內各種導致糖尿病的因素發展到最為明顯,因而不易漏診。另一方面,如果此時發現孕婦有糖代謝問題,可以及早治療,將可能的母嬰危害減少至最低。
如果孕婦在懷孕24-28周通過瞭糖篩,且身體並無異常癥狀出現,就基本可以排除妊娠糖尿病的風險瞭。這是因為懷孕28周後,孕婦身體內環境比較穩定,患妊娠糖尿病的可能性很小。
但如果孕婦之後一段時間總是感覺餓,體重增加較快或出現羊水過多、胎兒偏大等異常時,也應懷疑是否有糖代謝的問題,應及時到醫院就診,並和醫生一起結合血壓、有無水腫、血糖等多方面原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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