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全面開放二胎政策,相應的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也產生瞭,而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並沒有統一的標準,很多地方的法規會有不一致的情況。為瞭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 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 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傢庭無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傢庭隻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6、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隻有一個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隻有一個子女的。
8、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隻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9、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臺居民,隻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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