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公民起名字也有相關立法的規定,給孩子取名字必須在法定允許的范圍之內,不能隨意取名字,那麼具體都有哪些限制呢?要求如下:
1、公民起的名字不能損害國傢的尊嚴和民族的利益;
2、不能違背人倫道德;
3、不能引起公眾的誤解和歧義,同時也不能存在誤導民眾的傾向。考慮到我國復姓的存在,所以除少數民族的名字之外,孩子的名字必須多於兩個字,而不能超過六個字,並且必須是漢字,不能出現中外文混雜的情況。
4、不能使用繁體字起名;
5、不能使用已經被淘汰的異體字,但是姓氏除外;
6、不能使用自己主觀臆造的字;
7、不能使用漢語拼音字母;
8、不能使用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
9、不能使用各種符號,比如交通符號、錢幣符號等等;
10、超出我國法定的漢字和民族文字之外的字。變更改名一生隻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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