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乙肝病毒攜帶者體內帶有乙肝病毒,有一定的傳染可能,因此在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上國傢衛生部們對某些特殊職業做瞭限制要求,但這些職業隻占極少數部分。
1、乙肝病毒攜帶
2、者不能從事的行業主要是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行業,尤其是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如飯館、食堂等餐飲業。
3、教育公共事業:如密切接觸學齡前兒童的幼兒園、托兒所等崗位。
4、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宜從事理發、美容、公共浴室業、制藥業工作。
4、乙肝病毒攜帶者不適宜從事特警職位。
5、血站從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必須接種乙肝疫苗並且不能是乙肝病毒攜帶者。
6、民航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鑒定乙肝項目檢測,可以保留體檢鑒定乙肝項目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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