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在結婚前好多夫妻會寫一份婚前協議的,這個隻要是內容是合法以及是大傢雙方的真實意思就是可以的,不需要公證的,大傢簽字就是生效的,不過協議隻是針對夫妻雙方的,下面就給大傢講解有關婚前協議的基本問題的。
一、婚前協議自己寫有效嗎
對你們兩人有效,對外無效。比如他私自把房子賣給我,你不能憑這個協議找我要回房子,隻能找他賠償。協議不需要公證,也不需要律師見證,協議雙方簽字就成立,協議內容也不存在效力瑕疵。但協議債權不具有對世性,無論如何簽訂、作何約定,協議內容的約束力隻存在於你們二人之間。
二、婚前協議不公證是否有效
1、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說隻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隻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瞭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瞭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隻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2、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綜合以上是關於婚前協議的法律問題的,其實隻要是雙方的真實意願就是有效的,無需公證的,法律也沒有規定必須公證的,一般也隻是難確定的財產需要公證的,不過做瞭公證以後的法律效應更高的,前提必須是內容不可以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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